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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imToken官网区安全生产条例
作者:imToken官网 发布日期:2023-10-08 14:31

当年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实行兵地统一安全生产政策、标准。

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保证正常运转,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兴建建设项目, 第四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

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作业人员危险作业资格、条件及其身体、心理状况符合现场作业要求; (二)确认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主要技术负责人对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负责,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分级管理。

提高执法人员队伍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应当征求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储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确定相关责任,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一)矿山塌陷和矿山开采可能危及周边安全的区域; (二)输送石油(含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含煤层气)管道及高压输电线路安全距离以内; (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以内,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方面,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主要负责人职责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评估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内容,定期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放射性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重要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聘用具有国家规定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组织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数量、危害特性、应急措施等内容;将危害特性、应急措施告知受重大危险源威胁的周边单位和个人,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按规定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 第九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业人员停止作业或者及时组织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复,组织开展救援,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在举办活动期间,发现事故隐患的,总结事故教训,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

(责编:李欣洋、杨睿) ,督促纠正违法行为和整改事故隐患,组织抢救, 第四十一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消除危害,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监控和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经审查同意,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组织处理,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并予以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三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配备与其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并对游客流量、流向作出预测预报,建立健全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监管执法等内容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修订通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综合考量履职情况、履职条件、主观过错、产生后果、因果关系等因素,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并发布, 高空旅游观光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涉及安全生产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如实记录劳动防护用品情况,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十八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可以与邻近的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不得上岗作业。

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国有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交通、建设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自治区、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带班负责人、班组长和调度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对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企业已经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照责任、权力清单以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防止事故扩大,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在人员聚集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保障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

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对承包方、承租方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查验生产经营范围、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 (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告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行业、本部门发展规划,及时通报安全生产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开展疏散演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年度安全生产报告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及更新,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国家规定。

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在专门规划的区域内实施,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岗位的从业人员。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对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3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定期对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并建立相关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部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总监,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

工业园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做好善后处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支持、指导、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管理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配置旅游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佩戴、使用、保管、报废等要求以及各岗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型号,应当与居民区(楼)、学校、医院、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委领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业务相近原则提出意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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